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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政策|营口片区推动企业保稳提质政策惠企三十条
发布时间:2023-01-04

营口片区推动企业保稳提质政策惠企三十条

一、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第一条 对新购地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导向,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最低投资强度标准的7.5%给予奖励。

第二条 对综保区内新购地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公顷的,按照最低投资强度标准的2.5%给予奖励。

第三条 允许存量工业房产、土地向现代物流、“互联网+”、养老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转型升级。投资项目改变土地用途,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的项目(房地产、加油加汽站除外),按照新用途出让土地价格本级增值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四条 设备投入(非二手设备)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细分领域头部企业及符合智能安全应急装备和环保新材料产业方向的,在项目完工后按照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奖励;对符合营口片区其他产业方向,在项目完工后按照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工业企业新增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按照设备(非二手设备)和软件的投入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的,在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按形成区级收入的50%奖励出让或者受让企业;出让或受让方一次性清缴闲置厂房(土地)陈欠税款及滞纳金的,按形成市级收入的100%给予出让或受让方奖励。

第七条 对租赁区内闲置厂房的企业,年政府贡献度达到200元/平方米或是经认定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每年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政府贡献度政策

第八条 对新注册企业,按其年度形成的政府贡献度,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力20%奖励;10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力50%奖励;8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力80%奖励;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力90%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地方财力100%奖励。



对域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形成的政府贡献度,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其市级政府贡献度20%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其市级政府贡献度40%奖励;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其市级政府贡献度50%奖励;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给予其市级政府贡献度55%奖励;10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市级政府贡献度60%奖励。

第九条 综保区内从事保税研发、租赁贸易的企业,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100%给予奖励;综保区内从事保税维修、再制造、保税检测、服务外包、文化服务等的企业,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85%给予奖励;综保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物流贸易的企业,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8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存量企业新增市级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贡献度5%比例给予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重点企业或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0%以上的高成长企业,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择优奖励。

对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原有企业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按其利润分配过程中因股息、红利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收入给予60%的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补缴2021年7月1日前陈欠的各种税款及滞纳金,予以企业补缴的滞纳金形成区级收入全额奖励。

三、科技政策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省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上云上平台、5G应用、区块链技术应用、两化融合贯标等试点示范或优秀案例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5G+工业互联网”领域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其他领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内按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上年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100万元以上的,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按照研发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综保区内研发设计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建设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自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资质之日起,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获市地方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对外资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按实际投入20%给予奖励,自贸区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保区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在国内外新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通过的,自贸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综保区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瞪羚独角兽企业、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认定的,每通过一户给予服务机构5000元奖励,年度不超过5万元。

四、金融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市(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上市)的,按股改、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四个环节,由市、区两级共同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累计5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按股改、报会受理和完成挂牌三个环节,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30万元、30万元和70万元累计130万元扶持资金;企业在北交所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境外上市,或采取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永久迁至片区,且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由市、区两级共同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实现首贷、绿贷、科创贷、续贷、外贸贷的企业,给予0.5%贷款贴息及0.5%担保费补贴。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自贸区企业给予0.7%贷款贴息和5%保费补贴。对在营口自贸区注册并纳税的进出口企业,办理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期权业务,给予1000元/户/年的奖励。每户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人才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区级收入全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营口片区建设具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60万元奖励;具有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30万元奖励;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10万元奖励;具有杰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5万元奖励。

六、用房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租用CBD办公楼、综保区服务楼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予以补贴。企业完成税务登记手续或海关备案手续后,先行给予年租金50%补贴。其余部分,按照每1平方米租用面积实现1万元政府贡献度标准进行核算,年度末按完成比例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年租金。

七、其他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外资企业,每年实际到位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0.1元;实际到位外资在2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每1美元奖励0.15元;实际到位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0.2元。每户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综保区内企业每年度累计进出口货值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物流运费奖励。物流贸易类企业按每1美元进出口额奖励0.03元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加工贸易类、一般贸易类企业按每1美元奖励进出口额0.01元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附则

1.汇编内政策适用范围为区内注册企业。营口市辖区内迁至区内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不适用本汇编。汇编内同类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兑现。

2.汇编内政策所称新注册企业是指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注册的企业,存量企业是指片区挂牌之前成立的企业。

3.汇编内政策所称“地方财力”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口片区留成部分总和。“政府贡献度”是指企业在营口片区形成的全部税收收入。

4.涉及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议定。

5.汇编内政策由营口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汇编内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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